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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韦和平与张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和平,张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80号原告韦和平,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张茂,男,住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韦和平诉被告张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1年10月,原告为被告在唐山大南湖租赁的房屋做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欠付工程款6444元,在2011年10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并约定6日内清偿,然而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给付欠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本人在2011年9月20日与韦和平、孙凤溜和韦和平的内弟在唐山市大南湖承包十九个庄的楼房内墙板工程,盈利风险同担,当时因资金不足,将韦和平和他内弟二人负责出1万元资金,作为材料费,经商议每平米给韦和平和他内弟1元钱,孙凤溜1元,张茂1元,实际是4栋楼用不了1万元的投入,然后开始开工。到了10月中旬,韦和平一看工程赔钱便以工作发生了投资不顺为由,在10月20日左右开始停了工程,并与孙凤溜发生口角,我在中间也加上其他人的说和,我张茂不得不给他俩人打了条等工程挣钱后就连本带利资金返还与他,就这样他俩同意了。在11月左右就还了他1500元。当时韦和平打条签字他没有,说等将钱还清了就把条还给我。到现在我们的帐也没有到一起算过工程帐,因为我们四人是合作合伙也总到不一起,所以这帐也结不清,因为6440元票据在韦和平手里,所以的票我二人不知花了多少费用,可工程款结了多少我们是有帐的,我们整个工程亏损,等我们四人到一起算清了法院才能公正解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的欠款数额及时间。被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给工人开支清单,证明我和孙风留在干工程期间给工人开支,证据二、收条一张,证明我还给原告钱但原告不给我签字。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原、被告及他人合伙承接装修工程,施工后不久即发生纠纷,原告离开此工程,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韦和平6444元(陆仟肆百肆),六天内还清6444元张茂2011年10月23日”。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现金2500元,其余款项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韦和平现金39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庆成审判员  郭 杰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