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方灶辉与郭小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灶辉,郭小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方灶辉。委托代理人:周成舜。委托代理人:许汶。被告:郭小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叶咏蓁。委托代理人:郭允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灶辉诉被告郭小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郭小江赔偿原告医药费1123.8元、误工费294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563.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灶辉的委托代理人许汶、被告郭小江、被告太平洋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允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2日,被告郭小江驾驶属其本人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小型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杭州第一技师学院门口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小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支付医疗费374.6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认定为1468元,交通费酌定为50元,综上,原告损失合计1892.60元。浙A×××××号小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值保险期限内,故该款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方灶辉损失1892.6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方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小江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