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有毅与被告朱坤林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丁有毅,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都花园××街××号(身份证号码:×××1539)。被告:朱坤林,曾用名朱小波,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号(身份证号码:×××483X)。原告丁有毅与被告朱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有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坤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海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海实业有限公司将坐落北海市外沙桥西1栋6A508号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007)海执第215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证,原告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6月原告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同年10月被告撬门入房重新装修对外出租,2011年2月招租,月租5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腾退坐落北海市外沙桥西1栋6A508号房给原告;2、被告赔偿房租损失5000元给原告;3、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民事判决书、(2)民事裁定书、(3)答复、(4)备案表,证明涉案房产属原告所有。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朱坤林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6年8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海实业有限公司将坐落北海市外沙桥西1栋(旺盛路6号楼)五层6A508号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本院将(2007)海执第215号民事裁定书发给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证。因被告侵占原告上述房屋,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2006)海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海执第215号民事裁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转让、出租给被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被告侵占原告的房屋,应当予以腾退,原告请求被告腾退坐落北海市外沙桥西1栋(旺盛路6号楼)五层6A508号房给原告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侵占房屋占用费5000元亦合情合理,对此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坤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北海市外沙桥西1栋(旺盛路6号楼)五层6A508号房腾退给原告丁有毅;二、被告朱坤林须支付房屋占用费5000元给原告丁有毅。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慧翔审 判 员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梦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