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晓峰与耿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孙晓峰,无业。委托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小龙,原东营市科英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峰与被告耿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苏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富珍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