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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晓峰与耿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孙晓峰,无业。委托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小龙,原东营市科英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峰与被告耿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苏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富珍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