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单胜风、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郭某某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胜风,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刑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胜风,又名单胜飞,绰号大飞,男,1987年5月2日出生。因犯强奸罪,2008年5月16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8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8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因赌博,2011年12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8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8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8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胜风、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郭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单胜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杨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五、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单胜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胜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单胜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胜风撤回上诉。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3)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马向阳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艳昌单胜风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郭某某赌博罪一案涉及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