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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韩XX与方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49号原告韩XX,男。被告方X,女。原告韩XX与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方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认识时间短,交往不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常离家出走,没有生活基础,婚姻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是经过互相了解才登记结婚的,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矛盾,均是因生活琐事所起,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为考虑孩子利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9日生有一女,取名韩Y,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夫妻常发生争执,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常疑心原告与她人不轨,为此夫妻矛盾加剧,加之被告与原告家人不和,自己遂离家外出居住,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3年3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恋爱成婚,但其婚姻基础较好,且生有一子,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沟通不足,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处理好家庭生活,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