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执民字第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希源生态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与施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希源生态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施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24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希源生态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楼乐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施迪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2号杭州希源生态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与施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迪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希源生态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施迪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纪康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杭州希源生态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施迪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