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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凤连诉被告林秀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凤连,林秀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谷凤连,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林秀海,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原告谷凤连诉被告林秀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凤连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凤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诉讼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