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凤连诉被告林秀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凤连,林秀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谷凤连,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林秀海,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原告谷凤连诉被告林秀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凤连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凤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诉讼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