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宫保山与亳州市方舟塑料厂改制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保山,亳州市方舟塑料厂改制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保山,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爱玲,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方舟塑料厂改制清算组。(亳州市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412811000672。无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状态:吊销)。住所地:亳州市十八里工业区。负责人:狄光辉。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宫保山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方舟塑料厂改制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保山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保山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宫保山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宫保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邢 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