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友与被告沈阳冠品木器有限公司、姜子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友,沈阳冠品木器有限公司,姜子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吴长友,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温洪军,系沈北新区清水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冠品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代码证号:60460956-2。法定代表人王作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松,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姜子阳,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友与被告沈阳冠品木器有限公司、姜子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