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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贵权与沈开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贵权;许艾芳;沈开教;沈栋生;沈惠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黄贵权。被告许艾芳。被告沈开教。被告沈栋生。被告沈惠莉。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8年8月13日原告同被告许艾芳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许艾芳夫妇所有的位于秦都区世纪西路阳光渭水华庭14号楼1单元3层10301号房屋转让给原告所有,转让总价为17.5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已一次性支付全款。2010年12月1日许艾芳丈夫沈怀善去世。2012年底,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遭到被告拒绝,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将位于秦都区世纪西路阳光渭水华庭14号楼1单元3层10301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许艾芳、沈开教、沈栋生、沈惠莉均同意秦都区世纪西路阳光·渭水华庭14号楼1单元3层10301号归原告黄贵权所有,并协助原告黄贵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黄贵权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