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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邓惠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