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邓惠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