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郝会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晋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石家庄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留村。法定代表人刘艮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2.5元。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