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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吕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吕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吕某。被告李某。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吕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退还3560元,收取300元原告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