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言波与郓城县永和机械制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言波,郓城县永和机械制造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550号原告侯言波,农民。被告郓城县永和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朱厚龙,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言波诉被告郓城县永和机械制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言波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言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侯言波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孔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