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润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赵润,男。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华伟,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志审 判 员 肖振胜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香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