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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文开与殷桂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陈文开。被告殷桂圣。原告陈文开诉被告殷桂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开以“借款人陈泉鑫和担保人殷桂圣已制定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陈文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