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文开与殷桂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陈文开。被告殷桂圣。原告陈文开诉被告殷桂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开以“借款人陈泉鑫和担保人殷桂圣已制定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陈文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