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009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方超与胡礼贵、杨恒松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胡礼贵,杨恒松,白建立,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921-5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胡礼贵,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杨恒松,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白建立。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白建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黄山中山国际大酒店是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礼贵、杨恒松、白建立、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山中山国际大酒店银行存款人民币22028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