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本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本富,男,汉族,住繁芜湖市昌县。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本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