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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继其与璧山县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继其,璧山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继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璧山县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418号附16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彬,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咏东,璧山县规划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黄继其诉被上诉人璧山县规划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不服璧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上诉人黄继其以被诉渝规限璧山字(2012)第27号《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已被撤销为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继其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继其撤回上诉。本案依法不收受理费。审判长 彭 英审判员 黎 慧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谯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