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与浙江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浙江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峰。委托代理人:查宇东、薛莉。被告:浙江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承叶。原告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