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珂,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6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平珂,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6组。负责人李永新,男,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平珂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632元、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兴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