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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瑞雪与范万昶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浦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范甲甲,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甲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范甲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被告不尽丈夫的家庭义务,不给家中任何生活费用,反而在外面欠下许多债,并于2012年12月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不回,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范甲甲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6日生一女范乙乙。2012年12月,被告携女至四川生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范甲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骆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