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红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红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北路东侧黄村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院内。法定代表人崔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玉,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燕,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城公司)与被告梁红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玫瑰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新伟与被告梁红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玫瑰城公司诉称:2009年11月26日,梁红玉入职我公司,从事主管助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其续签劳动合同,而其一再推脱,恶意不续签。2012年5月17日,梁红玉提出辞职,不再来我公司工作。因此,我公司不应支付梁红玉未续签劳动合同书双倍工资差额。梁红玉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事实;梁红玉要求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偿金,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公司不予支付梁红玉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48元;2、我公司不予支付梁红玉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补偿217.6元;3、我公司不予支付梁红玉2009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7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梁红玉承担。被告梁红玉辩称:我同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12)第3039号裁决书内容,不同意玫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梁红玉入职玫瑰城公司,岗位为建材部主管助理,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双方于2009年12月20日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甲方为玫瑰城公司,乙方为梁红玉,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为北京玫瑰城商业中心(以下简称:玫瑰城中心)。2012年5月17日,梁红玉递交书面辞职报告。2012年9月29日,梁红玉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1、玫瑰城公司支付其到期终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玫瑰城公司支付其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000元;3、玫瑰城公司补偿(补缴)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1日和2012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1667.76元;4、玫瑰城公司支付其辞退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的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2000元;5、玫瑰城公司支付其无故解雇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2000元;6、玫瑰城公司支付其加班费(每天延时)37200元。大兴仲裁委于2013年1月5日做出了京兴劳人仲字(2012)第3039号裁决书,裁决:1、玫瑰城公司支付梁红玉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48元;2、玫瑰城公司支付梁红玉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补偿217.6元;3、玫瑰城公司支付梁红玉2009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7200元;4、驳回梁红玉的其他仲裁申请。梁红玉同意该裁决内容;玫瑰城公司同意该裁决第4项内容,不同意该裁决第1项、第2项和第3项内容,诉至法院。庭审中,玫瑰城公司主张梁红玉在劳动合同书期满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书,其工作期间不存在延时加班,其主张的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辞职书,载明:“由于个人的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经过考虑,特此提出离职申请,敬请批准”,有梁红玉的签名,日期为2012年5月17日,证明梁红玉系自动离职;2、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情况证明复印件(系梁红玉在仲裁时提交),证明双方于劳动合同书期满后虽未续签,但其公司仍为梁红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梁红玉一直拒绝续签劳动合同;3、打卡记录打印件,证明梁红玉工作期间不存在延时加班事实,其公司没有专门针对梁红玉的考勤记录,该打卡记录是从玫瑰城中心所得,是根据梁红玉每日打卡情况汇总形成的,玫瑰城中心对每位员工的考勤记录是打卡记录,该记录只是显示对勾,不显示时间。梁红玉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称不是其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是玫瑰城公司要求其配合工作而书写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称没有显示上下班时间,玫瑰城公司的打卡机是智能打卡机,不可能以汇总的这种形式出现,而且打卡期间的摄像头可以证明其上班时间。梁红玉主张其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6天,夏季为早上8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冬季为早上8时30分至下午6时,其每天延时加班2.5小时,并提交以下证据:1、京兴劳人仲字(2012)第3039号裁决书,证明其与玫瑰城公司自2011年11月26日起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玫瑰城公司掌管打卡考勤记录,但拒不提供;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情况证明,证明其与玫瑰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在时间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3、照片,证明其在玫瑰城公司工作期间采取打卡方式记录考勤,考勤机所处位置有摄像头,玫瑰城公司应当提交明确考勤记录及打卡影象,此外,员工工作时间长于玫瑰城公司对外公布的营业时间,其存在延时加班;4、前台员工对话录音、其派出的录音人员与保安、顾客及员工的对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视频,证明玫瑰城公司要求梁红玉在早上7时30分至8时30分打卡、及存在打卡记录考勤的事实,称其不知道前台员工、保安、顾客及玫瑰城公司员工的姓名,也不清楚录音时间。玫瑰城公司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称其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过错;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其公司确实存在照片上显示的考勤机,梁红玉工作期间采取打卡记录考勤,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称不能证明梁红玉存在延时加班;对证据4中录音及其书面整理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称无法确认是否为玫瑰城中心的员工,且对话不清晰,拍摄者存在误导性词语,对视频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称该视频不能证明玫瑰城中心员工于早上7时30分至8时30分在该视频显示位置入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京兴劳仲字(2012)第3039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人事变动表、辞职书、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情况证明复印件、打卡记录打印件、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情况证明、照片、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梁红玉与玫瑰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梁红玉与玫瑰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1年11月25日到期,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玫瑰城公司未与梁红玉续签劳动合同,其公司应支付梁红玉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玫瑰城公司主张梁红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梁红玉于2012年5月17日离职,于2012年9月29日提起仲裁申请,其要求玫瑰城公司支付其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金的请求,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梁红玉系外埠农业户口人员,玫瑰城公司未为梁红玉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公司应支付梁红玉上述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偿金。梁红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故玫瑰城公司无需支付梁红玉2009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梁红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九千七百四十八元;二、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梁红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一〇年二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补偿二百一十七元六角;三、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梁红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三万七千二百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冬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