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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胡林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162号罪犯胡林,又名胡长江,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林犯盗窃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胡林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胡林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林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