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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长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郜岐鸣与侯新勤、司金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岐鸣,侯新勤,司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长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郜岐鸣,干部。被申请执行人侯新勤,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司金花,农民。系侯新勤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长民初字第26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新勤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侯新勤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将侯新勤之妻司金花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现查明司金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司金花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