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许伟权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许伟权,黄仲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2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代表人:张一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清波,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许伟权,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黄仲儿,无固定职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芦吉权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许伟权签订编号为2006-136540-02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许伟权借款金额为16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06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房屋;借款月利率为5.1‰,逾期则上浮50%以7.65‰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在下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现执行年利率5.5675%);还款方式为每月30日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还付本息一次,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1785.98元;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还约定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还约定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约定抵押物为两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阳光花园南区A#地块(一品空间大厦)416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5第012629号),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被申请人黄仲儿作为共同还款人向申请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与被申请人许伟权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和共同还款的责任;并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亦在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6年1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慈房浒山街道他字第5-39870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1月13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许伟权发放贷款160000元。但被申请人许伟权取得借款后,仅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本息至2012年9月30日止,未归还之后的借款本息。至2013年3月18日止,被申请人许伟权已累计欠息1741.03元。申请人经多次催讨均无果。为此,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许伟权主张提前收贷,并要求两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然届期两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许伟权、黄仲儿提供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阳光花园南区A#地块(一品空间大厦)416室的担保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5第012629号),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两被申请人应归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63703.04元;2.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欠息1741.03元;3.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以所欠本金63703.04元、欠息1741.03元合计65444.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4.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许伟权、黄仲儿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但遭到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向被申请人许伟权发放贷款,被申请人许伟权取得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已违约。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有权依约要求两被申请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伟权、黄仲儿提供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阳光花园南区A#地块(一品空间大厦)416室、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浒山街道他字第5-39870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所得款项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63703.04元;2.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欠息1741.03元;3.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以所欠本金63703.04元、欠息1741.03元共计65444.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4.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