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昌浩,系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及叶集城区派出所户籍证明登记姓名为杜某某,而结婚证婚姻当事人登记姓名为杜某甲,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杜某某与杜某甲为同一人,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