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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毓淳与被告白雪岗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毓淳,白雪岗,白国林,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马毓淳,男。被告白雪岗,男。被告白国林,男。被告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原告马毓淳与被告白雪岗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4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马毓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毓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毓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毓淳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