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3)蓝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理人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被告人张某甲之哥。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郗鹤峰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