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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258号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西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劳动南路大唐西市古玩城“古玩核桃”商铺经营古玩生意。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先后从北京、成都等地收购疑似象牙制品7件,带回西安在其古玩店内进行收藏、销售。2012年8月1日,陕西省林业厅等七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打击非法贸易和破坏濒危物种资源专项行动,在对大唐西市古玩城进行突击检查时,依法查获了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的疑似象牙制品5件。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又陆续向公安机关上缴疑似象牙制品2件。经鉴定,7件涉案物品中有3件(“八仙过海”象牙雕刻1根、镶有玳瑁发圈1件、莲蓬挂件1件)为象牙制品,总重约为1.286Kg,参考价值约为535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书、相关物证、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上缴疑似象牙制品,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八仙过海”象牙雕刻一根、镶有玳瑁发圈一件、莲蓬挂件一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