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某武。委托代理人黎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森。原告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玉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武、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7日,谢XX驾驶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20X**号轿车与吴XX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X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后,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委托谢XX处理本次事故、赔偿了受害人损失320000元。桂K20X**号轿车在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本案中丧葬费2846元×6个月=17076元、死亡赔偿金5231元×20年=104620元、误工费(农业)52.4元/天×30(4人×7.5天)=157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73268元,扣除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110000元,被告还应赔付50000元给其。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其赔偿损失50000元。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次事故基本情况;3、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说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其已经赔偿了受害人所有损失;4、赔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交强险已经赔偿了93751元给其;5、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欲证明其的肇事车辆购有交强险、商业险,其赔偿了受害人全部损失,被告在商业保险约定赔偿范围内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在庭结束后,为证明事故死者吴XX系城镇居民,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其赔偿交强险11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两份及中国共产党玉林市玉州区委员会文件玉区法(2005)2X号一份,被告对三份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中国共产党玉林市玉州区委员会文件玉区法(2005)2X号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对死者吴XX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之间确存在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损失应当严格依据该项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由于原告在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最高赔付金额为122000元;又在其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金额为50000元。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因此,在本案中,只有在XXX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满限额后,其公司才能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补充赔付。而从原告提供的中国XXX财险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结案理赔计算书来看,该公司并没有在交强险内赔满限额。对于原告放弃对中国XXX财险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索赔的部分(110000元-93751元=16249元),也视为对其公司放弃索赔该部分金额。原告在2011年10月29日向死者家属做出了赔偿,因此,按照当时的赔偿标准计算,即丧葬费2653.5元/月×6=15921元;死亡赔偿金4543元/年×20年=90860元。至于误工费的计算,其公司认为,死者是当场死亡,不存在误工费,如果是家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那么理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另外,在原告与其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条款中,精神损失费属于免责范围。因此,本事故损失应为15921+90860=106781元。该损失金额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应由XXX财险公司赔偿,其公司没有责任赔偿。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法院指定的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中国XXX保险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赔款收据,原告不同意质证,但对其收到XXX保险公司的93751元是承认的。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营业执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说明、赔款收据、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两份、中国共产党玉林市玉州区委员会文件玉区法(2005)2X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10月7日,谢XX驾驶属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20X**号轿车与吴XX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XX当场死亡。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玉林市玉州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调解,谢XX受原告委托与吴XX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商定由原告向吴XX亲属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320000元,原告已于2011年10月29日履行完毕。原告为属其所有的桂K20X**号轿车在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约定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承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截止2013年3月19日,原告收到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向其赔付的交强险款项共110000元。另查明,吴XX生前居住的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名山社区XX坡,按中共玉林市玉州区委员会的玉区发(2005)2X号文件,设玉州区名山街道名山社区(往下XX坡),该社区的农民过渡为居民(包括吴XX)可以有8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其可方享受农民政策,也可以享受居民的政策。在办理吴XX丧事时,有其直系家属陈XX、陈X丹、陈X心、陈X联参与办理丧葬事宜。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桂K20X**号轿车于2011年7月18日向被告投保商业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经双方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现原告投保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正确、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由于事故造成吴XX当场死亡,第三者谢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已赔偿给吴XX家属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XXX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完毕后,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在5万元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死者吴XX生前所居住的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名山社区XX坡于2005年10月19日由农村转变为城市社区,吴XX生前处在由农民向城市居民过渡期8年中,原告在诉状中选择按农村人口赔偿标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鉴于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原告亦在当年对死者家属赔付完毕,应按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来理赔。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吴XX当场死亡,死者家属为此遭受的精神损害较大,精神损害抚慰金宜定为40000元为宜,吴XX有四个成年家属即陈X玖、陈X丹、陈X心、陈X联,在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时受害人亲属应计四人三天为宜,即死亡赔偿金4543元/年×20年=90860元、丧葬费2653.5元/月×6个月=15921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17652元÷365天×4人×3天=580.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47361.34元。中国XXX财产保险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内的110000元,剩余37361.34元应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37361.34元给原告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广西某某种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67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516.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400027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 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