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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韩某,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协商和好。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