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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梅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梅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863号罪犯陈梅凤,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2003)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梅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3)苏刑终字第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2005)苏刑执字第048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月20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梅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陈梅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梅凤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梅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汶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