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姜华友与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友,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01号原告:姜华友。被告:毛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友与被告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华友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