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孔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甬余梁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月1日、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孔某甲、上诉人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唐某乙主张曾于2011年5月17日汇款14000元,2012年4月23日汇款2400元,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双方对款项的用途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并未查清。另,本案一审宣判并收到唐某甲的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又以补正裁定的形式变更了实体判决内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梁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锦菁审 判 员 孟建平审 判 员 房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