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彭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6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与其妻子洪凤英共同创办瑞安市林垟针织二厂,被告人彭某甲系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甲在未支付方某甲等33名工人的2012年2月至8月工资的情况下逃匿。2012年8月20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瑞安市林垟针织二厂发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2年8月23日前向方某甲等人足额发放工资306000元。由于被告人彭某甲在上述期限内未予履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垫付了该厂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9810元。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甲、彭某乙、方某乙、彭某丙、徐某、林某、林良满的证言、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资情况公示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资情况公示表公示地点的照片、瑞安市企业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金使用审批表、瑞安市林垟针织二厂员工工资支付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某甲退赔瑞安市人民政府人民币29981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