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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建英与谢世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冯代。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霜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晓莉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尧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