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建英与谢世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冯代。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霜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晓莉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尧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