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正刚、叶治伟与焦正刚、叶治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正刚,叶治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正刚,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治伟,农民。再审申请人焦正刚因与被申请人叶治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正刚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认定焦正刚与叶治伟是雇佣关系错误,双方应为劳务关系。2.本案遗漏了有利害关系第三人雷何林、吴新现。3.承包人吴新现为了推脱责任,在事故发生后20天后胁迫焦正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企图将事故责任推卸给焦正刚。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叶治伟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焦正刚应付的10000元还有4000元未付,希望尽快拿到这4000元。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并未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焦正刚虽对翻车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叶治伟是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故生效判决判令焦正刚给予叶治伟一定补偿并无不当。叶治伟未将雷何林、吴新现列为本案被告,一、二审法院依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据原告的起诉作出判决并无不妥。如果焦正刚认为雷何林、吴新现确有责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焦正刚称承包人吴新现为了推脱责任,胁迫焦正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但焦正刚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焦正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正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新安代理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