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兰、孟凡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兰,孟凡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兰,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国,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肖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兰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肖兰负担。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