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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兰、孟凡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兰,孟凡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兰,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国,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肖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兰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肖兰负担。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