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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裴安昭诉张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安昭,张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裴安昭,男,生于1955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大国,男,生于1973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安昭诉被告张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裴安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汪喜金、梁发兴、白林勇、高中清交到梓潼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应付给张大国的工程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大国转移财产,有利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裴安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汪喜金、梁发兴、白林勇、高中清交到梓潼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程款40000元;二、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400元,由申请人预交,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