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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40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广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指派广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深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某,广东深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杨某某在庭审后提交与兰××公司徐某通话录音,杨某某表示多次找徐某反映,徐某表示已经把杨某某的反映向公司进行汇报。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某某主张与兰××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兰××公司不予确认,故杨某某应就其与兰××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杨某某庭审后提交与兰××公司徐总的通话录音,虽然杨某某要求解决其个人事情,表示多次向兰××公司徐总提出,但没有明确的具体时间,不能证明杨某某何时向兰××公司反映问题,且杨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出具了《承诺书》,确认领取了困难补助金70000元及在兰××公司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福利,自此日起不再与兰××公司存在任何关系。杨某某未提交其在签署该《承诺书》时兰××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有效证据,故杨某某与兰××公司自2009年12月31日起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其提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关于补交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其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