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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慧东、刘民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芦慧东,刘民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君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章红,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芦慧东。被告刘民只。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慧东、刘民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芦慧东、刘民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芦慧东、刘民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