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区法民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娜与李翠梅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娜,李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张娜,女。被申请人李翠梅,女。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商区法民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翠梅所有的冀DQK8**号小轿车。2013年4月19日,申请人张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翠梅所有的冀DQK8**号小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