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绍发、魏金南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发,魏金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刘绍发,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原告魏金南,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坚,该公司职员。原告刘绍发、魏金南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小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发、魏金南,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宇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绍发、魏金南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号X幢XX层XX房,交易价格642770元,被告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按照原告已付房款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原告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被告直至2013年1月31日才通知原告要求在2013年2月4至5日收楼,当原告依时去收楼时,发现涉案房屋尚未通水,故拒绝收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从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642770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延迟交楼的事实,但我司在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故根据涉案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违约金应计算至2013年2月5日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号X栋XX层XX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16.3983平方米,交易价格为642770元。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在2011年11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甲方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交付条件见附件《装饰标准》)。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等”。另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应按收楼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除该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外,乙方提出的异议均不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交付,乙方均应按收楼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1年10月14日,被告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南沙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方案协议》。2013年1月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现讼争房屋已基本建成,但未有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未通过消防验收,被告尚未交付房屋给原告。另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XX、XX号楼房原由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南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宏公司)开发,楼房名称为美福花园。1993年2月3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4月1日,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1月,美福花园工程取得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表》,核定工程质量合格。2000年12月25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权证(即大确权证)。2003年7月28日,被告通过拍卖手续购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所有权。2010年3月30日,被告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XX、XX号楼房的房地产权证。诉讼期间,广州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复函本院,认为美福花园已于1994年4月1日取得原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无需再补办规划验收合格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通过消防验收,具备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至具备上述交楼条件时止。被告抗辩违约金应计至2013年2月5日止,因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上述交楼条件,被告即发出收楼通知书,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绍发、魏金南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按总房款642770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2年5月1日起计至涉案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具备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条件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原告刘绍发、魏金南收楼之日止)。其中,本判决生效前的违约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后部分在每月10日前逐月支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1元,由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一三年四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