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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安执字第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字第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8日作出(2002)安经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经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