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安执字第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字第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8日作出(2002)安经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经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