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集执行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华勇、吴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勇,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集执行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方华勇,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吴俊,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申请执行人方华勇与被执行人吴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华勇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数家金融机构查询,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耀霜审判员  孙文胜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品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