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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幼玲、王均南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幼玲,王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王幼玲。申请人:王均南。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幼玲与申请人王均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幼玲与申请人王均南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4月1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均南应支付申请人王幼玲货款人民币40000元,款定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3年7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3年8月30日前付1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