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执复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平,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执复字第0003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82号。法定代表人胡经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新平。被执行人张金良。申请复议人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执异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执行法院审查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执异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凤鸣审判员 朱千里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