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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2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捷光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捷光,陈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27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捷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18。被执行人:陈英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313。关于潘捷光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调确字第165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英俊名下座落于珠海市XXX的房产。经双方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产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英俊名下座落于珠海市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代理审判员王丽慧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佳欣